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财税政字[1995]34号云国税增字[1995]49号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云财税政字34号云国税增字49号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云财税政字34号云国税增字49号
全文有效
昆明市、曲靖地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87号《关于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增值税退税审批手续,根据云南省财政厅云财预字40号和云南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云监综字36号文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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