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四川人社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就业登记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
川人社函〔2015〕747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社部令第23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失业登记工作,加强就业失业统计监测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5〕76号),进一步做好就业登记工作,加快建成全面、完整、准确的全省人力资源基础数据库,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支撑。省厅决定,近期在全省统一组织开展一次工业园区企业就业登记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活动目的
通过执法检查,实现工业园区入驻企业就业登记全覆盖。同时,建立开展就业登记执法检查长效机制。
二、活动内容
8至9月,各地就业服务机构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对辖区工业园区企业就业登记情况进行全面执法检查。
9至10月,省厅指定省就业局和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组织联合检查组,抽查部分地区开展专项检查活动的情况。
三、有关要求
(一)各地就业服务机构作为就业登记工作的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开展好此次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一要结合就业服务进园区等活动,加强对就业登记工作的宣传,让企业知晓为员工办理就业登记的责任义务;二要通过主动联系园区管委会等方式,全面掌握当地工业园区入驻企业基本情况,建立园区企业就业登记管理台账;三要通过查询四川省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摸清工业园区入驻企业办理就业登记的情况;四要认真填写《工业园区就业登记情况摸底调查表》(见附件1),并及时提供给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为顺利开展专项活动奠定基础。
(二)各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按照人社部第23号令规定,审查企业是否为员工办理就业登记,对未办理的,要责令企业改正,拒不改正的,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各地要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推进就业登记工作的长效机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及时完善监察告知、询问通知等执法文书,将就业登记纳入日常巡视检查的重要内容,全面推进就业登记工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检查提供便利,在用人单位为员工办理就业登记或变更就业登记有关内容时,应为用人单位出据相关回执(见附件2),加盖工作印章,作为劳动监察执法检查的凭证。
(四)各地要做好此次就业登记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的总结,重点是好的做法及成效,并填写《园区就业登记专项执法检查活动成果表》(见附件3),于9月30日前报送省厅。
联 系 人:卢于 周雷
联系电话:028-87760621 028-87789480
电子邮箱:scsjyj@126.com
附件:1.工业园区就业登记情况摸底调查表
2.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回执(样式)
3.园区就业登记专项执法检查活动成果表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7月22日
附件.doc(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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