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2 12:42:19

娄底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娄底市税务局 娄底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娄底市税务局娄底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报指南

娄底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娄底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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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娄底市税务局娄底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报指南
娄底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娄底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9.1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为指导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申请免税资格认定,享受税收优惠,特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认定对象和条件
认定对象为经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为非营利组织)。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正常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三)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四)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五)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六)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不超过娄底市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2倍;
(七)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一年度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结论为“合格”或登记管理机关认可的年度公示情况;
(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报送资料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申请享受免税资格,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和娄底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申请前一会计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及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一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一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或年度公示情况;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当年新办非营利组织仅需提供上述(一)、(二)、(三)、(四)项资料。
三、申请时间
(一)2019年12月1日前设立或登记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申请2019年至2023年免税资格的,需在2019年12月底前向税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2019年12月1日以后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申请免税资格认定的,应在次年4月底前向税务部门报送免税资格申请材料。认定资格有效期自认定当年度起算,有效期5年。
(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四、办理流程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非营利组织,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凡未办理税务登记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规定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凡逾期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二)符合免税资格认定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在办理税务登记后,向批准成立(登记)部门的同级税务机关的税政部门提交免税资格申请材料。
(三)凡申请资料齐全、申请表内容填写完整、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税务部门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四)经市级(县区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税务部门审核认定后,于每年5月底和12月底前联合发文公告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及年限。
(五)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税务部门共同审核无异议,在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官网和微信公众号上公示审核结果,接受监督。
(六)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由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行文,发送至各县市区财政局,并在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官网上公告。
五、其他事项
(一)未经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其所有收入不得享受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优惠,应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二)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对纳税申报收入中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非营利组织的应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相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开核算,划分不清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四)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是指:
1.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并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
2.社会团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设立,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单位。
3.基金会—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设立,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并取得《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的单位。
4.民办非企业单位—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设立,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的单位。主要包括: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法律服务业。
5.宗教活动场所—经县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设立,并取得《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等。
(五)申请娄底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单位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娄底市税务局官网下载《娄底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联系人及电话、地址:
市财政局 曾科翔0738-8252555
市税务局 龚婷婷0738-6966117
附件: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
娄底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娄底市税务局
2019年12月3日
附件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
非营利组织名称(盖章): 税务登记证号:
基 本 情 况
非营利组织类别

批准或登记单位

法人登记证号

法人登记证有效期

法人登记日期

税务登记日期

注册资金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业务主管单位

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起讫时间

申 请 条 件
项 目
选 择
依 据
1.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是□否□

2.主要活动范围在中国境内
是□否□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是□否□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是□否□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是□否□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是□否□

7.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未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
是□否□

8.申请前一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或登记管理机关认可的年度公示情况
是□否□

9.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是□否□

谨声明:此申请表内容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法人代表(签字):

填表人(签字): 填表日期:
填表说明:1.现有非营利组织填报申请年度前一年数据,新办非营利组织7、8项不填。
2.非营利组织类别栏目填写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3.法人登记日期是指非营利组织初次办理法人登记的日期,如非营利组织已办理换证的,应填报
初次办理法人登记的日期。
4.税务登记证日期是指初次办理税务登记证上的日期,如非营利组织已办理换证的,应填报初次办理税务登记证上的日期。
5.“选择”在方框内打√。
6.“依据”填写该项内容所对应的章程、审计报告、年检报告等名称及具体条文序号及说明材
7.本表一式四份。其中申请单位一份,主管税务机关一份,国家(地方)税务局税政部门一份,财政局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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