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0003479 工资薪金及其附加费等限额是多少?
工资薪金及其附加费等限额是多少?
[案例]13000347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文件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文件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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