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0003261 已经预提到预提费用实际却未向银行支付能否税前扣除?
已经预提到预提费用实际却未向银行支付能否税前扣除?
[案例]130003261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九条规定: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 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因此,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与预提费用的确认是相一致的。 此外,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所以企业按借款合同规定按月计提并按月支付的借款利息,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额时税前据实扣除。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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