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0004142 职工福利费开支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职工福利费开支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案例]13000414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上述所称的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 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 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因此,符合上述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否则不能扣除。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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