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2 12:33:25

[案例]130003486 新设立的商贸企业公司是否可以申请查账征收?


新设立的商贸企业公司是否可以申请查账征收?
[案例]130003486

贵公司是指申请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方式吗?若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第030号)第三条规定: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 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同时,《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有异议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据,税务机关经核实认定后调整有异议的事项。 因此,贵公司可依据上述文件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据,税务机关经核实认定后调整有异议的事项。 1、对于汇算问题。 如果您是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第030号]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纳税人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如果您是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第030号]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 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 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第030号]第十一条规定: 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 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 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所以,您可以按照文件的规定申请征收方式的变更。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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