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鄂国税函[2006]187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武汉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武汉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函187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武汉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函187号
全文有效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目前,武汉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所辖各分店经营管理模式不一,为解决其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武汉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襄樊分公司、武汉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荆州商城、武汉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荆门国美商城,是武汉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所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按规定在当地依法缴纳增值税。
二、武汉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孝感商城、武汉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仙桃商城,是武汉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所辖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按照“分店定率预征、公司统一结算”的办法征收增值税,预征率为0.5%,执行时间从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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