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0002919 居民企业发生在境外的劳务如何缴纳所得税?
居民企业发生在境外的劳务如何缴纳所得税?
[案例]130002919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二十三条 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财税116号)规定: 第一条(一)企业设立全资境外机构的境外所得,是指境外收入总额扣除境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以及应分摊总部的管理费用后的金额。 境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是指我国财务会计制度允许列支的成本、费用。 可以看出,无论是最新颁布的所得税法规还是财税116号《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都体现了一个精神: 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 的应税所得计算缴纳所得税时既得维护国家利益,又得兼顾企业的利益,允许企业扣除境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但扣除项目必须是我国财务会计制度允许列支的成本、费用,而且必须遵守我国税法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合法”原则。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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