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0002962 实习生报酬如何纳税?
实习生报酬如何纳税?
[案例]130002962
目前正值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离校走向社会的高峰期,与实习生报酬有关的税收政策咨询成了热点。 有的企业问,企业招用实习生发放的报酬,是否可直接根据发放明细表直接计入企业成本?还有的企业问,实习生的报酬是按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按劳务报酬缴个人所得税?企业与实习生签订了协议或合同,发放的报酬是否可税前列支?双方没有签订协议或合同应如何列支,如何纳税?如果企业与学校之间有协议,相关报酬又该如何列支,如何纳税?咨询员一一进行了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42号)规定,接收实习生的企业与学生所在学校必须正式签订期限在3年以上(含3年)的实习合作协议,未签订实习合作协议或签订期限在3年以下的,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报酬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实习学生的报酬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据实税前扣除,税前扣除限额为人均每月1600元,即企业实际支付的人均实习生报酬高于上述限额标准的,按照限额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的人均实习生报酬低于上述限额标准,按照实际支付的报酬税前扣除。 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和实习生签订合同。 只要受雇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合同期间受雇者在用人单位全日制工作,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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