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2 12:05:24

[案例]130002972 哪些行为应作为视同销售行为确认收入?


哪些行为应作为视同销售行为确认收入?
[案例]130002972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如果被处置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内部处置资产的情形包括: ⑴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⑵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⑶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⑷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⑸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⑹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资产所有权属发生改变,如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股息分配、对外捐赠及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属于外购的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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