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2 12:01:14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鄂地税发[2008]65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鄂地税发65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鄂地税发65号
全文有效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财税162号)转发给你们。批复中所称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转让给他人,包括划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应按照转让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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