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2 12:00:23

[案例]130002993 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后回购”业务所得税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后回购”业务所得税处理?
[案例]13000299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875号)的规定,企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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