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0003189 西部鼓励类产业怎样办理可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率?
西部鼓励类产业怎样办理可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率?
[案例]130003189
根据《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是指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和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联合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第18号令)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具体办理相关减免的手续请您参看《税收减免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和《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9】255)的相关规定,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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