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0002887 新企业如何缴税?
新企业如何缴税?
[案例]13000288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20号)规定,对2009年1月1日以后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作出新的调整,基本内容为: 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 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但同时,2009年起对下列3类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实行以下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二)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另外,对具体的5个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分别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 (二)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 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 (三)按税法规定免缴流转税的企业,按其免缴的流转税税种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 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四)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 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 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五)2009年起新增企业,是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及有关规定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成立的企业。 [注: 该文件规定新办企业标准为: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 2、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 从以上规定可知,不是所有在地税缴交营业税的新办企业,都不需要在国税缴交企业所得税。 而是要根据新办企业的具体情况,对照上述规定确定其企业所得税是否归属国税局管理,凡企业所得税归属国税局管理的,仍然要办理国税税务登记。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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