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2 11:42:52

[案例]130002871 独立核算分公司如何填表?


独立核算分公司如何填表?
[案例]130002871

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8号)第二条规定: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也就是说如果你公司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就必须按上述《暂行办法》的规定,由总公司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然后按规定的分摊方法分摊各分支机构在当地的预缴税款,并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下发各分支机构,而你公司作为分支机构按季(或月)凭总公司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将分配给你公司的预缴税款填列在季度申报表的第二十及二十一栏,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缴。 如果你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则仍按独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独立申报纳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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