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重庆人社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
渝劳社办发〔2008〕319号
渝文备〔2015〕1167号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做好我市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
渝劳社办发〔2008〕319号
有关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企业,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有关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2号)和《关于对原有企业年金移交有关问题补充意见的函》(劳社部发〔2008〕9号)的规定,为做好我市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根据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移交原则
(一)公开透明。在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资产清理、个人账户权益确认、管理机构选择等方面公开,保证企业职工的知情权。
(二)平稳运作。为做好移交和接收的衔接过渡工作,应以先移交后规范的方式进行。原经办机构和企业不能因移交而损害参保人员的利益和影响正常的业务运转,参保企业和职工也不得借机退保,擅自分配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和收益。
(三)安全完整。要妥善处理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资产,保护参保人员的利益,做到基金资产安全移交。要维护基金资产的完整性,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滞留、挪用。
(四)分类处理,整体移交。对已建立企业年金方案并取得“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的企业,可将其原有企业年金资产直接移交给现企业年金受托人;其余原有企业年金资产原则上按区县整体移交给指定受托人。
二、移交的范围和形式
(一)移交的范围
本通知的移交范围是指由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管理的原有企业年金基金。
(二)移交的形式
根据我市原有企业年金区域分布和现有实施企业年金进展情况,我市选择直接移交和过渡移交两种形式进行移交。
1.直接移交。本通知印发前,已按《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重庆市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渝劳社发〔2006〕16号)等规定,建立了企业年金方案并取得“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的企业,其原有企业年金基金直接由现企业年金受托人承接。
2.过渡移交。除直接移交之外的原有企业年金基金采取过渡移交的办法,由指定的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承接。
移交的范围和形式详见《重庆市原有企业年金移交明细表》(附件1)
三、移交程序
(一)确认资产和个人账户信息
原有企业年金资产和个人账户信息确认工作是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基础,企业和各社会保险局应就有关事项和数据进行认真清理,逐一核实确认,确保账实相符。
1.企业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就原有企业年金资产总额进行确认,双方确认后填写《重庆市原有企业年金资产清理确认表》(见附件2),并签字盖章;
2.受托人、企业和社会保险局就划转的原有企业年金资产填写《重庆市原有企业年金资产移交确认表》(见附件3),并共同确认;企业应当填写《重庆市原有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信息确认表》(见附件4),就职工个人信息、个人账户余额等情况进行确认,由职工个人签字认可。
(二)签订过渡移交管理协议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和渝中区、铜梁县社会保险局就所要移交的原有企业年金基金签订《重庆市原有企业年金过渡移交管理协议》(见附件5,以下简称“移交协议”),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和涪陵区、大渡口区、南川区、垫江县、綦江县、丰都县社会保险局就所要移交的原有企业年金基金签订《移交协议》。签订《移交协议》,应将企业和当地社会保险局双方共同确认的截至2007年6月30日的《重庆市原有企业年金资产清理确认表》作为附件,作为资产清理确认的依据。
《移交协议》在执行中如遇未约定事宜,应当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本通知没有规定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报市劳动保障局同意后执行。
(三)设立原有企业年金过渡计划
为有效管理运营企业年金基金财产,避免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拆分所带来的损失,过渡移交的受托机构可申请设立企业年金过渡计划。在签订《移交协议》后,受托人应当与企业签订企业年金过渡计划受托管理合同,同时分别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受托人兼任投资管理人的,其委托管理合同的内容可包括在受托管理合同中。
受托人应按规定将上述有关合同向市劳动保障局申请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关于XXXX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函》一式两份;
2.《受托管理合同》、《托管合同》、《账户管理合同》和《投资管理合同》文本原件各一份;
3.加盖印章的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4.《移交协议》和由企业和社会保险局共同签章确认的截至2007年6月30日的《重庆市原有企业年金资产确认表》。
备案通过后,企业年金过渡计划即行成立,我市原有企业年金移交管理工作进入过渡期,过渡期为1年。受托人应当自取得原有企业年金过渡计划确认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计划确认函(复印件)送达各参与移交企业并告知当地社会保险局。受托人凭原有企业年金过渡计划登记号开立原有企业年金过渡计划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和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原有企业年金过渡计划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名称为“托管人XX公司YY企业年金过渡计划受托财产”,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名称为“托管人XX公司YY企业年金过渡计划投资资产”。“XX公司”为受托机构的简称,“YY企业年金过渡计划”为企业年金计划名称,其中“YY”为区县名。“XX公司YY企业年金过渡计划”名称应当与企业年金过渡计划确认函中的名称一致。
(四)划转资产
1.对符合直接移交条件的原有企业年金资产,相关区县社会保险局应当在收到本通知20日内,向现有企业年金受托人开立的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划转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划转金额以划转当日的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资产本金及其总收益为准。
2.对符合过渡移交条件的原有企业年金资产,按照“先移交后规范”的原则,受托机构、企业和社会保险局在取得企业年金过渡计划确认函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产划转。相关区县社会保险局向受托人开立的原有企业年金过渡计划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划转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划转金额以划转当日的原有企业年金资产本金及其总收益为准。
3.受托人、企业和社会保险局按规定于原有企业年金资产划转之日填写《重庆市原有企业年金资产移交确认表》和《重庆市原有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信息确认表》,由受托机构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在填报《重庆市原有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信息确认表》时,企业应当根据原有企业年金方案或合同等约定的条件和原则,将基金资产量化到个人,基金的收益公平分配,亏损合理分摊,并由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原有企业年金未制定分配方案的企业,应按规定尽快制定原有企业年金分配方案,将资金分配到个人。
4.受托机构在收到区县社会保险局划转的原有企业年金资产后,应及时将资产从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划转到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收款凭证和划转凭证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特殊情况的处理
1.建立原有企业年金的企业已经破产、解体、改制或职工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法定程序告知职工,并及时进行权益分配和确认。经法定程序无法告知职工的,按以下原则处理: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由企业按原有企业年金分配方案进行权益分配;企业已经破产、关闭或解体的,有原有企业年金方案的,按原有企业年金方案分配,没有原有企业年金方案的,由原企业主管部门或相关主管机关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分配方案可以体现一定差距,但原则上不宜超过2倍)制定方案分配。权益分配情况由企业、原企业主管部门或相关主管机关进行确认并将确认明细提供受托机构进行账户分配处理。
2.因企业破产、解体、改制等原因无法新建企业年金计划或因职工劳动关系变更等原因无法与职工取得联系的,其个人账户作为保留账户处理,转入原有企业年金过渡计划,由受托机构统一管理运营。其中,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和账户余额不足2000元的,经其指定受益人或者本人申请,可以一次性领取账户余额。过渡期满后,受托机构应当继续管理运营保留账户的基金资产,直至其有条件转移或个人账户余额领取完毕。
3.过渡期满不再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其原有企业年金资产,由受托机构统一管理运营。对其中职工个人账户余额不足2000元的,经职工本人申请,并经所在单位同意,受托机构可将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指定受益人。
(二)过渡期内原有企业年金的管理
1.过渡期内,受托机构必须确保移交资产的独立性和安全性,不得接受参与移交以外的其他企业加入原有企业年金过渡计划;参与移交企业不得退出原有企业年金过渡计划,且其新增企业年金缴费原则上应当纳入原有企业年金过渡计划管理运营。参与移交企业应当自移交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企业年金方案的修订或制定,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参与移交企业在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复函后,应当在1个月内与受托机构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2.过渡期满时,原有企业年金过渡计划即终止。参与移交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由现有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其交付的企业年金基金,也可以另行选择其他具备资格的管理机构。另行选择管理机构的企业,应当在过渡期满前2个月内书面通知受托机构,受托机构不得拒绝。受托机构应当自企业做出选择之日起1个月内,向市劳动保障局报告有关情况。
(三)受托人定期报告
应在每季度末向委托人和市劳动保障局提交季度受托管理报告;在过渡计划期结束后2个月内,分别向各委托人和市劳动保障局提交原有企业年金过渡计划的年度管理报告。其中,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四)移交工作的分工与配合
为了做好我市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各部门、机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并积极与其他部门和机构做好配合。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我市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相关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做好对企业和职工的政策宣传与指导工作,在移交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处理或上报。
相关区县社会保险局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与承接本区县原有企业年金的管理机构签定有关协议,并按规定按时准确划转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资产。
承接我市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管理机构要按规定进行规范管理,做好基金受托管理、账户管理和投资管理等工作,协助有条件的企业建立标准企业年金计划,确保我市原有企业年金在过渡期结束前顺利进入规范的企业年金运作程序。
有关企业及主管部门应按本通知规定,做好企业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资产清理和职工个人账户确认等工作。
市劳动保障局养老保险处联系人:彭学伟,联系电话:63890361;市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联系人:华莎,联系电话:63890867。
附件:1.重庆市原有企业年金移交明细表(略)
2.重庆市原有企业年金资产清理确认表(略)
3.重庆市原有企业年金资产移交确认表(略)
4.重庆市原有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信息确认表(略)
5.重庆市原有企业年金过渡移交管理协议(略)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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