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重庆人社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个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退休(职)鉴定有关事宜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6〕41号
渝文备〔2015〕1177号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个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退休
(职)鉴定有关事宜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6〕4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退休、退职(以下筒称病退)的鉴定工作、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9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重庆市职工因病退休(职)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1〕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个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退休(职)鉴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参加了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企业失业人员及其他个人参保人员(简称参保人员)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可以申请病退鉴定;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可以办理病退。
二、参保人员在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的疾病和残疾部位不能作为病退鉴定的依据,但原疾病和残疾部位在其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程度加重或引发新的并发症的,可以作为病退鉴定的依据。
三、病退鉴定的组织、申报和病退休(职)的办理程序及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按企业职工办理病退休(职)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
二OO六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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