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重庆人社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人民武装部职工管理规定的通知
渝人发〔2008〕120号
渝文备〔2015〕2390号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人民武装部职工管理规定的通知
渝人发〔2008〕12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人民武装部:
为进一步规范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武装部职工管理,确保职工招聘、解聘的进出渠道畅通,管理科学正规,根据人民武装部的工作特性,依据国家及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和军队职工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武装部职工管理的规定》。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重庆人事局 中国人民解放军重庆警备区后勤部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武装部职工管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武装部职工管理,确保职工招聘、解聘的进出渠道畅通,管理科学正规,根据人民武装部的工作特性,依据国家及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和军队职工管理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职工招聘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武装部职工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一律实行聘用制度。
(一)聘用原则
人民武装部要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有关规定,按照“先审批,后聘用”的原则组织进行职工招聘。
(二)聘用条件
招聘职工除具备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明确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除民兵训练基地(中心)可聘用女性公民1至2人(限财会、网络管理专业)外,其它应聘用男性公民。
2.新招聘职工年龄必须在18周岁至25周岁之间,复员退伍军人年龄可放宽至30周岁以内。
3.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4.在符合上述条件下优先考虑复员退伍军人。
(三)审批程序
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有关规定确定人民武装部拟聘人员后,须按以下程序报批。
1.人民武装部会同当地人事部门,组织对拟聘人员进行考核、体检、政审、公示,合格后由人民武装部上报重庆警备区后勤部审查备案,并附拟聘人员体检、政审材料和《人民武装部职工招聘审批表》,以及身份证(复员退伍军人退役证)和学历证书等档案资料复印件。
2.拟聘人员经重庆警备区后勤部审查、政治部政审合格,并由后勤部批复后,由当地人事部门会同人民武装部按公开招聘有关规定完善审批聘用手续。
(四)合同签订
人民武装部按照国家及重庆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有关规定,与受聘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订立聘用合同除执行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应条款外,还应执行以下条款:
1.新招聘职工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为12个月,其中具有一年及以上工龄的人员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
2.因军队工作性质对聘用职工的特殊要求,应在聘用合同中进行明确或约定。
3.人民武装部对受聘职工在聘用期内,因军队工作岗位特殊要求有权进行岗位调整,并按原合同签订程序变更聘用合同。
4.聘用合同期满,因工作需要,本人愿意续签聘用合同的,经考核合格后,人民武装部应与其续签聘用合同。
二、职工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武装部按照军队条令条例和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管理有关规定,负责所属职工的教育、考核和奖惩等管理工作。
(一)职工教育
人民武装部要把职工教育管理纳入年度教育计划,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广泛开展“两个经常性”工作,随时掌握职工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教育,进一步打牢职工服从部队管理、服务部队建设的思想基础,防止职工思想失控、行为失控、管理失控,确保职工队伍思想纯洁与稳定。
(二)职工考核
人民武装部要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和考核办法,按照规定的程序、内容和标准组织所属职工的考核,严格执行试用期考核、聘期考核和年度考核制度,切实把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调整岗位以及奖惩、增资的依据,确保职工能胜任本职工作。受聘职工要严格遵守军队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自身能力素质,达到符合部队建设需要,符合岗位素质标准的要求,争取在聘用合同期满后能顺利通过考核,与人民武装部续签合同。
(三)职工奖惩。人民武装部职工奖惩按军队条令条例和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有关规定执行。
(四)职工退休。人民武装部职工退休、退职和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及因病退休(职)的,按重庆市事业单位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职工解聘
(一)解聘条件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武装部与受聘职工解除聘用合同,除执行重庆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规定的条款外,受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武装部可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
2.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违反政策法规和单位管理规定,违反军队政治纪律“十不准”或参与非法组织、团体,违反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后果的;
4.对因军队工作岗位特殊要求和本人特长及身体状况,需内部进行工作调整,而本人不服从安排或不同意变更聘用合同,经说服教育无效的;
5.违反军队条令条例和本单位规章制度,拒不服从处理,严重扰乱机关和单位正常工作的;
6.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7.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以及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二)审批程序
人民武装部对受聘职工实施解聘,除执行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规定的解聘程序外,须按以下程序报批。
1.经人民武装部党委研究同意后,上报重庆警备区后勤部审查备案,并附拟解聘职工相关材料。
2.经重庆警备区后勤部审查并下达批复后,人民武装部对受聘职工实施解聘,并报当地人事部门备案,人民武装部与受聘职工解除人事关系,并按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3.人民武装部将解聘职工的人事档案转至当地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管理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管理。
四、职工待遇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武装部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按重庆市事业单位政策执行。
五、相关事宜
(一)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武装部所属。
(二)本规定未涉及部分,依据国家、重庆市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与渝人发〔1999〕8号文件有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人民武装部职工编制、领导关系及经费仍按渝人发〔1999〕8号文件执行。
(四)本规定由重庆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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