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重庆人社局关于印发《公务员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
渝人发〔2006〕107号
渝文备〔2015〕2404号
关于印发《公务员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
渝人发〔2006〕10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
针对当前各地区、各部门公务员登记工作遇到的主要问题,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研究提出了《公务员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重庆市人事局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七日
公务员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1、乡镇机关选任制领导人员卸任后是否予以登记?
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规定,选举产生的乡镇党政机关领导人员,根据《重庆市公务员登记实施方案》(渝人发〔2006〕102号)规定,卸任后仍在机关任公务员职务且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已卸任不在机关任公务员职务的,不予登记。
2、对机关聘用制干部是否予以登记?
答:根据《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执行<关于补充乡镇干部实行选任制和聘用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劳人干〔1987〕4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做好乡镇机关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和参照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1997〕4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乡镇聘用制干部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3〕17号)、《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妥善解决机关聘用制干部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渝人发〔2005〕55号)等文件规定,目前仍在机关工作且通过公务员录用考试并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的聘用制干部,予以登记;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暂缓登记;已不在机关工作或不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
3、乡镇机关工作人员如何登记审批?
答:乡镇机关中从事行政工作且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的,填写《公务员登记花名册》(二)(见渝人发〔2006〕102号文件附件4-3);从事党务、纪检监察、共青团等其它工作且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的,填写《公务员登记花名册》(一)(见渝人发〔2006〕102号文件附件4-2)。《公务员登记表》“审批机关意见”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签章。
4、党委、人大、政协、审判、检察等机关中,在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时没有办理公务员过渡手续的人员是否予以登记?
答:党委、人大、政协、审判、检察等机关中,1997年12月18日前进入机关,经审核符合原国家公务员过渡条件的人员,予以登记。审核是否符合原国家公务员过渡条件,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1998〕1号)附件四《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实施办法》、《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乡镇机关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和参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渝人发〔2001〕119号)等规定进行审核。
5、不予登记对象中,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含宣告缓刑)或被劳动教养、现在机关工作的人员是否予以登记?
答:判处有期徒刑(含宣告缓刑)期满或已解除劳动教养的现机关工作人员,在渝人〔2004〕570号文件下发(2004年12月21日)前已办理了公务员过渡(录用)手续或经审核符合原国家公务员过渡条件的,予以登记。
6、对由组织安排从机关交流到企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是否予以登记?
答:对由组织安排从机关交流到企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因其已不在公务员职位,不予登记。
7、对经批准兼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机关工作人员是否予以登记?
答:对经批准兼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关系和工资关系在机关,且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的人员予以登记;其他情况的,不予登记。对予以登记的,《公务员登记表》“现工作单位及职务”栏填写机关内所任职务,同时注明兼任职务;《公务员登记花名册》中,其兼任职务在“备注”栏注明。
8、通过公务员录用考试被安排到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是否参加登记?
答:通过公务员录用考试被安排到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使用的是事业编制,行政关系和工资关系在事业单位,不参加登记。
9、对新录用公务员中原是机关工作人员的是否进行登记?
答:按照公务员法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实行试用期。按照《重庆市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规定,这部分人员暂缓登记。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再进行登记。
10、在机关公务员职位上工作的工人是否予以登记?
答:按照中发〔2006〕9号文件规定,在机关公务员职位上工作的工人不列入公务员范围,不予登记。
11、如何界定违规进人的政策界限?
答:“违规进人”指违反原《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入机关工作的人员。我市机关违规进人的界定以《重庆市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颁布日(1997年12月18日)为准,即:凡1997年12月18日以后,进入机关担任主任科员(含相当职务层次)及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未经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有政策规定的军转干部等除外),为违规进人。对违规进入机关的人员,不予登记。
12、不再担任机关领导职务的人大常委、政协常委和政协委员在哪里登记?按什么职务登记?
答:不再担任机关领导职务的人大常委、政协常委和政协委员,在其编制所在机关或行政关系所在机关登记。现任职务按人大常委、政协常委和政协委员职务填写,职务层次按原任职务填写。
13、对因工作需要“高职低配”的人员,职务层次如何填写?
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由上一级职务转任下一级职务的,其职务层次按照转任前在党政机关所任较高职务填写。
14、上一级非领导职务兼任下一级领导职务人员如何填写职务和职务层次?
答:现任职务同时填写非领导职务和领导职务,职务层次按非领导职务对应的职务层次填写。
15、机关中正在援藏的人员在哪里登记?按什么职务登记?
答:机关中正在援藏的人员,在行政关系所在机关登记。派出机关未免去其职务的,现任职务按派出机关所任职务和在藏所任职务(注明“援藏”)登记,职务层次按派出机关所任职务登记。
16、机关中正在挂职锻炼的人员在哪里登记?按什么职务登记?
答:机关中正在挂职锻炼的人员在其行政关系所在机关登记。现任职务和职务层次按派出机关所任职务登记。
17、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人员如何进行登记?
答:市纪委、市监察局双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人员,由市纪委、市监察局统一进行公务员登记,但工资套改仍由驻在部门负责。市纪委、市监察局单派驻纪检或监察机构人员,由驻在部门统一进行公务员登记。双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人员的《公务员登记表》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存入干部档案,并将复印件抄送驻在部门;单派驻纪检或监察机构人员的《公务员登记表》由驻在部门存入干部档案。
上述人员中担任市管干部职务的,按照担任市管干部职务的公务员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18、机关接收的军转干部按什么职务登记?
答:机关接收的军转干部按转业后确定的现任职务进行登记。没有确定职务的,待职务确定后再填写。
19、审判、检察机关中既有法律职务,又有行政职务的工作人员,现职务和职务层次如何填写?
答:由于审判、检察机关中的部分人员既有法律职务,又有行政职务,登记时在填写现职务一栏时,同时填写法律职务和行政职务,职务层次按其实际行政职级对应的职务层次填写。
20、人民法院的聘任制书记员如何登记?
答: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发〔2003〕18号),人民法院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内新招收的书记员实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对这部分人员进行登记时,在《公务员登记花名册》和《公务员登记表》“备注”栏注明“聘任制公务员”。
21、病假、事假等超出一定时限的人员是否予以登记?
答:2006年1-6月份,病假累计6个月、事假累计3个月以上、出国(境)探亲假6个月的人员,以及按照《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实施<重庆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办法>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发〔1999〕113号)第七条规定,当年不能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的人员,暂缓登记。待其回到单位正常工作,按渝人发〔1999〕113号文件规定参加当年年度考核并确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上等次后,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可予以登记。
22、对在2006年6月30日前已达到离退休年龄但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机关工作人员是否进行登记?
答:截止2006年6月30日按国家规定已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但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机关工作人员,不再进行登记。
23、符合登记条件、2006年6月30日后人事行政关系发生变动的人员如何登记?
答:符合登记条件、2006年6月30日后人事行政关系发生变动的人员,按变动前人事行政关系所在机关进行登记,并在《公务员登记花名册》和《公务员登记表》“备注”栏内注明变动后的单位及身份性质等情况。
24、2006年6月30日后已病故的机关工作人员是否进行登记?
答: 2006年6月30日后病故的机关工作人员,按渝人发〔2006〕102号文件规定,列入公务员登记范围。对这部分人员进行登记时,在《公务员登记花名册》和《公务员登记表》“备注”栏注明“××月病故”。
25、2006年6月30日以后已办理公务员辞职(辞退)手续的人员是否进行登记?
答:在具体实施公务员登记工作前已办理辞职(辞退)手续的人员,列入公务员登记范围。对这部分人员进行登记时,在《公务员登记花名册》和《公务员登记表》“备注”栏注明“××月辞职(辞退)人员”。
26、在公务员登记工作中可否开展非领导职务晋升工作?
答:在《重庆市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规定的职数比例内,尚有非领导职务职数空缺的市级机关,在实施公务员法过程中,可以按照规定和程序开展处级非领导职务晋升工作;已无处级非领导职务职数空缺的单位,只能在符合晋升条件的原助理调研员中开展晋升调研员工作,不能开展主任科员晋升副调研员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市)在实施公务员法过程中,也可以按照渝委发〔2006〕22号关于非领导职务的职数比例规定及相关程序,在有非领导职务职数空缺的机关,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开展非领导职务晋升工作。
在公务员登记工作中,可以将晋升后的非领导职务作为“登记后所任职务”进行登记。
27、关于《重庆市公务员登记实施方案》(渝人发〔2006〕102号)中《重庆市公务员登记花名册》(见附件4)和《公务员登记表》(见附件5)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
答:(1)从机关工人中录用为干部或国家公务员,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其进入机关时间以录用为干部或国家公务员的时间为准。
(2)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与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或对参加工作时间存在分歧的,按规定以本人档案的最初原始记载为准,由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审核确认。
(3)《公务员登记情况统计表》“编制数”填写除市管干部以外的编制数。
(4)报送《暂缓登记人员名册》、《不予登记人员名册》,不需加附相关证明材料。
(5)工作后接受学历学位教育,其“全日制教育”与“在职教育”的区分,以接受教育期间是否保留与原工作单位的劳动人事关系为准。在接受学历学位教育期间,与原工作单位保留劳动人事关系,获得的学历学位,填写在“在职教育”栏;在与原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后全脱产接受学历学位教育,获得的学历学位,填写在“全日制教育”栏。
(6)《公务员登记表》“现工作单位及职务”栏按截止2006年6月30日担任职务填写;“登记后所任职务”栏,担任非领导职务的,按渝委发〔2006〕22号规定的非领导职务名称填写,2006年6月30日后晋升了职务的,按晋升后所任职务填写;“登记后所定级别”待工资套改、级别确定后再填。
(7)市级机关所用《公务员登记表》由市实施公务员法协调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免费提供;各区县(自治县、市)所用《公务员登记表》由各区县(自治县、市)按规定的标准、规格和要求自行解决。《公务员登记表》中填写内容手写、打印均可。
28、机关市管干部任职单位与行政关系、工资关系所在单位不一致的如何登记?
答:在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七类机关中,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的市管干部,其任职单位与行政关系、工资关系不一致的,由所在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单位进行登记。
29、机关任职市管干部其行政关系、工资关系未从企事业单位转入的,是否予以登记?
答:在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七类机关中任职市管干部,2006年6月30日前未将行政关系、工资关系从企事业单位转入任职单位的,暂不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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