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2 11:14:57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重庆人社局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贯彻执行渝人发〔2001〕106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人发〔2005〕68号

      
    渝文备〔2015〕2454号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贯彻执行渝人发〔2001〕106号
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人发〔2005]6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中央在渝有关单位人事部门: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新录用人员和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渝人发〔2001)106号)下发后,对确定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但在具体实施中我们发现少数单位对双学士学位本科毕业生(即第二学士学位生,下同)的条件把握不准,导致任用和确定工资出现偏差。为了准确把握政策,现将认定双学士学位本科毕业生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双学士学位本科毕业生的认定条件
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培养第土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的通知》(〔87〕教计宇105号)规定: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招生对象和人学条件;主要是大学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的在职人员以及少量大学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含按学分制提前完成学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本人自愿(在职人员,要经单位批准)参加入学考试、考核,择优录取;第二学士学位的修业年限,一般为2年;凡是已修完一个学科门类中的某个本科专业课程,已准予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再攻读另一个学科门类(或经国家教委批准,在同一个学科门类下的某个本科专业,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的,
可授予第二学士学位。
因此,双学士学位本科毕业生的认定条件应为:获得第广个学士学位证书后,经过第二学士学位修业2年以上,再获得一个标有“第二学士学位班”字样的毕业证书和第二个学士学位证书的本科毕业生。
二、选修生不能认定为双学士学位本科毕业生
〔87〕教计字105号文件规定:有些高等学校为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拓宽知识面,允许跨专业选修课程的学生,不能按攻读第二学士学位对待,不得授予第二学士学位。
因此,未获得标有“第二学士学位班”毕业证书的本科毕业生,不能认定为双学士学位本科毕业生,只能按本科毕业生对待。
三、本通知下发前已录(聘)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但不符合上述认定条件并已确定了工资待遇的,一律从本通知下发之次月起予以更正,原已多发的工资不予退还。








二〇〇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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