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2 11:11:50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重庆人社局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市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7〕261号

          渝文备〔2015〕2485号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市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7〕261号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农村劳动力培训考核鉴定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29号)精神,认真落实市第三次党代会提出的“把统筹城乡发展作为贯穿重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主线”要求,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探索改革建设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结合农村转移就业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单一,短期内综合职业能力难以提高的实际,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开展专项职业能力鉴定试点工作,推行专项职业技能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务目标
广泛开展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实用职业技能考核,颁发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提供公共职业能力认证服务,以此探索建立专项能力评价体系,为农村转移劳动力和下岗失业人员提高技能水平,实现素质就业和稳定就业服务。2008年底前,在全市全面启动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每个区县至少组织开展8项以上专项职业能力的具体考核。
二、组织机构
(一)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在市劳动保障局的领导下,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和提供技术支持。
(二)为保证专项职业技能考核质量,对考核机构合理布局。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劳动保障局公布的为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开展初次职业技能鉴定的市级、区县指定机构(下称指定机构)承担。
(三)专项职业能力具体考核工作比照职业技能鉴定的工作要求和技术规程组织开展。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全市专项职业考核工作的政策制定和监督检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为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具体组织实施提供技术支持,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的推动和管理,各指定机构具体实施考核。
三、主要内容
(一)市劳动保障部门选择就业需求量大、操作技能简单易学的就业技能进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农村准备转移就业的劳动者、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库区移民及其他各类人员均可自愿申请参加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对企业职工开展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又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企业申请统筹组织实施。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经颁布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要求进行考核。我市还将结合实际,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要求》,组织开发新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报劳动保障部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三)对参加考核合格的人员,按照参加职业能力考核指定机构的性质分别由市级、区县劳动保障部门颁发写实性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该证书是劳动者能够熟练掌握并应用某项实用职业技能的证明,表明劳动者具备了从事某项职业岗位所必需的基础工作能力。
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由市劳动保障局按劳动保障部的要求统一印制管理,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编号和提供上网查询服务。
(四)我市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参加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其补贴办法按照《重庆市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助)办法》(渝财社〔2006〕46号)执行;进城务工劳动者和在岗农民工按照《重庆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助)办法》(渝财社〔2006〕50号)执行。库区移民按照《重庆市移民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三峡库区移民培训初级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颁发费用收取有关问题的通知》(渝移通知〔2004〕72号)执行(符合上述两项以上条件的,不重复享受)。在岗农民工参加专项职业技能培训可按照《重庆市在岗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经费补助暂行办法》(渝财社〔2007〕164号)执行。
四、工作安排
2008年2月前完成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前期筹备工作。2008年上半年开展具体考核与发证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指定机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对推动我市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重要意义,通过考核工作有力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库区移民就业,尽快推动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启动。有条件的单位要积极申请成为指定机构。
(二)要积极落实有关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库区移民的培训和鉴定考核经费补贴政策。要采取措施,降低考核鉴定成本,同时坚决禁止以任何方式强行组织培训考核和乱收费。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派遣考评人员和质量督导人员,规范考核过程,监督考核结果,加强质量管理。
联系人:熊伟、 黄纯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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