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2 10:57:45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重庆人社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渝人社发〔2012〕23号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2〕288号

   
   
    渝文备〔2015〕3022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做好渝人社发〔2012〕23号文件
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2〕28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保险服务就医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2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经与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市药监局等部门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的处理通知如下:
一、定点医疗机构互认
各区县在《办法》施行以前审定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均应互认,不得再分险种重新申报和审定。之后审定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适用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二、定点医疗机构等级
定点医疗机构等级按以下原则确定:一是由卫生部门确定了医疗机构等级的,从其规定;二是卫生部门未确定,但物价部门确定了医疗机构相应收费标准的,从其规定;三是其他由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商区县卫生等部门确定辖区内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等级,对同一定点医疗机构等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应保持一致。
三、定点资格审定时限
对新申报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以下统称“定点服务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有关信息变更的,各级人力社保局应按《国家行政许可法》规定,在接到申报后30日内完成审定,并按《办法》规定,及时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四、定点服务机构属地化管理
定点服务机构的资格确定、服务的监督管理等按照属地化原则管理(第三军医大学、重庆医科大学的附属医疗服务机构除外)。对定点服务机构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批准发放的区县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管理。
五、加强基层定点服务机构监管
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定点服务机构的监管。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个体诊所应在卫生行政部门职业许可范围内为参保人员提供门诊医疗服务,超过许可范围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零售药店应在医保政策规定内为参保人员提供购药刷卡结算服务,超过规定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六、有关要求
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对管辖的定点服务机构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对违反《社会保险法》、《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1号)等有关规定的,应按照《办法》规定处理,对涉嫌违规违法犯罪的应按规定移交市有关机关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包含对定点医院,医生的处理)及时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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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财政局, 重庆市公安局, 市纪委, 市卫生局, 市物价局, 重庆市药监局, 社会保险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2年12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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