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2 10:52:30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重庆人社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3〕167号

      
    渝文备〔2015〕3061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计息
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3〕16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局: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计息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渝劳社发〔2001〕59号)精神,现将有关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息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计息规则
(一)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计息额分为截止上年末累计余额(年初余额)和当年计入额(当年发生的收入或支出后的余额)两部分。上年末累计余额按3个月整存整取银行利率计息,当年计入额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发生个人账户资金支出时,先从当年收入额中列支,不足的,从上年末累计余额中列支。
(二)个人账户资金计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3个月期整存整取基准利率、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及其执行时间分段计算。
(三)计息公式:
个人账户利息=上年末累计余额计算的利息+当年计入额计算的利息
1.上年末累计余额计算的利息=上年末累计余额的计息基数×3个月整存整取利率÷360
上年末累计余额的计息基数=期初账户余额×计息天数
2.当年计入额计算的利息=当年计入额的计息基数×活期利率÷360
当年计入额的计息基数=当年收支余额×计息天数
二、计息办理
(一)统一计息。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每年一季度内,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计(调)息利率规定,对上年度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进行计息处理。
(二)零星计息。因参保人员死亡、出国定居、转出市外参保等情况,需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清算退还的,由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清算时对其进行计息处理。
三、工作要求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和财政局要加强对医保基金的监督管理。市社会保险局要做好对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保个人账户计息的业务指导。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做好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工作,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


附件:2012年度银行利率情况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3年8月2日


   附件


2012年度银行利率情况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和调整存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通知》(银发〔2012〕142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和调整存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通知》(银行〔2012〕169号文件),2012年度银行利率情况如下:

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7日,活期利息为0.5%,叁个月整存整取利息为3.1%。2012年6月8日至2012年7月5日,活期利息为0.4%,叁个月整存整取利息为2.85%。2012年7月6日至2012年12月31日,活期利息为0.35%,叁个月整存整取利息为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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