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重庆人社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庆市村卫生室执行一般诊疗费的有关事宜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2〕270号
渝文备〔2015〕3064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重庆市村卫生室执行一般诊疗费
的有关事宜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2〕27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村卫生室(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发〔2012〕93号)精神,现将我市村卫生室(所)执行一般诊疗费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
执行一般诊疗费的村卫生室(所)应具备除《重庆市村卫生室(所)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纳入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二)实现与医疗保险机构网络联网结算;
(三)已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
(四)近三年内无重大违纪、违规医疗行为;
(五)其他。
二、资格确认
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应会同当地卫生、财政等部门对执行一般诊疗费的村卫生室(所)的资格进行审查确认,并将资格确认结果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三、支付标准
统筹基金按照乡镇卫生院门(急)诊病人每人次或每疗程(3天内在同一村卫生室多次就诊,原则上只计算1次)一般诊疗费标准的50%(现为4元)支付。
四、总额控制
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村卫生室(所)近3年门(急)诊工作服务量、参保人员在其门(急)诊人次,在考虑正常增长情况下,按年核定一般诊疗费控制总额,超过总额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并报市社会保险局备案。
五、费用结算
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核定的总额,当年内按80%拨付,余下的20%经考核后拨付。
具体考核办法由市社会保险局另行制定,办法中应包括村卫生室(所)执行医保政策情况、服务量、群众满意度等内容。
六、监督管理
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对村卫生室(所)一般诊疗费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对违规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七、本通知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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