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2 10:27:19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重庆人社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技工院校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7〕205号

      
   
渝文备〔2017〕888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技工院校安全管理规定
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7〕20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有关主管部门,各技工院校:
现将《重庆市技工院校安全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9月1日



重庆市技工院校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技工院校安全管理,确保技工院校及其学生、教职员工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意见》《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技工院校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国家及我市安全法规,实行属地管理。
第三条 技工院校是安全工作主体,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部门办、企业办技工院校主管部门和民办技工院校举办者(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分别履行安全工作管理职责;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技工院校安全工作监督管理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综合管理。
第四条 技工院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内容:
(一)构建技工院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技工院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舆情监测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和校园巡查制度,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妥善处置安全事故。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 技工院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管理工作组织领导机构,按照规定设立安保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和舆情监测人员,明确相关工作职责。
第六条 技工院校应当建立健全安保队伍,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配置人员。人员配置按照不低于全日制在校学生总数千分之四的比例配置;多校区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配置比例。
第七条 技工院校应当禁止无关的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物品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第八条技工院校应当设立医务室(所),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人员,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确保对师生常见病的及时治疗,指导学校健康教育,负责学校常见病、传染病防控及学校卫生管理工作的集体实施;组织学生体检,健全学生健康档案。设立心理咨询室,配备专(兼)职心理咨询教师,做好师生的心理咨询和疏导工作。

第三章 责任与分工
第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技工院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
第十条技工院校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技工院校达到办学安全管理条件。
(二)加大对技工院校的安保经费投入。
(三)对技工院校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四)考核技工院校安全工作。
(五)按照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指导技工院校妥善处理安全事故。
(六)协调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技工院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技工院校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落实上级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有关安全工作的部署。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党政主要领导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责任。
(三)建立健全安全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制定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预案演练。针对演练结果对应急预案进行优化,应急组织机构定期对应急物资配备进行检查,并形成台账记录。
(四)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五)依法处置突发安全事件。
(六)做好校园矛盾纠纷、安全隐患的排查化解工作。
(七)保障学校安全工作经费。
(八)进行日常安全管理。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技工院校教职工在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时,应当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履行保护学生的职责,制止有害于学生人身安全或者其他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得有侵害、侮辱、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
第十三条 技工院校应当告知学生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配合学校落实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 技工院校应当教育学生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他人人身安全的活动。
第十五条技工院校要加强技术防范工作,配齐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设备。

第四章 制度与措施
第十六条技工院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并实行责任追究制。
技工院校应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学校安全稳定与保卫工作的总体预案、治安工作预案、消防安全预案、交通安全预案、食品卫生安全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大型活动安全预案、校外实习安全预案等。
每学期应当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
第十七条 技工院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重大安全隐患报告制度。发现设备设施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 技工院校应当建立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
第十九条 技工院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 技工院校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卫生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食品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校内超市、小卖部要符合相应卫生安全标准。
第二十一条 技工院校应当建立实验实训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有关部门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
第二十二条 技工院校应当加强与学生监护人的信息沟通,及时交流学生信息。对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及时妥善处置。
第二十三条 技工院校应当建立学生住宿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技工院校应当加强与当地公安机关、社区及有关部门联系,建立校园安全联防制度和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综合治理。
第二十五条技工院校应当重视计算机信息和网络安全,不断加强对师生网络信息安全的教育,自觉遵守和维护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和保密工作,预防青少年网络犯罪,禁止网上散布危害国家公共安全和攻击他人言论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技工院校购买或者租用运营客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加强对承租方车辆及人员资质审核,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
第二十七条 技工院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台账,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台账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技工院校可以购买校方责任险,为实习学生购买实习责任险,鼓励和提倡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第二十九条技工院校安全工作应当纳入学校年度目标考核。院校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教育与管理
第三十条 技工院校安全教育应当纳入教学内容。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防火、防盗、防毒、防赌、防溺水、防欺凌、防诈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第三十一条技工院校应当建立警校联动机制,确保校园及周边安全;选聘兼职法制副校长,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
第三十二条 技工院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积极组织参加安全培训。
第三十三条 技工院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组织学生参加教学实习、顶岗实习以及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
第三十四条技工院校举行或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二)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
(四)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第三十五条 技工院校应按照技工院校体育工作相关规定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安全措施。
第三十六条 技工院校不得倡导学生参加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抢险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技工院校不得将教学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章 报告与处理
第三十八条 技工院校安全事故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公正的原则。属于重大事故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及时告知学生监护人或者近亲属。
第三十九条 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技工院校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师生人身财产安全和技工院校安全。
第四十条 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技工院校应当按照学生事故伤害处理相关规定,及时救助,妥善处理,并报告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
第四十一条 技工院校发生安全事故的,按照相关规定依法问责。
第四十二条 技工院校发生安全事故后,需要注意对舆情的监测和突发事件处置,需对外发布信息的,按有关规定对外发布信息。
第四十三条 重大安全事故善后工作结束后,技工院校应当就事故发生的原因、处理程序、处理结果、责任认定、整改情况等以书面形式逐级报送主管部门和市、区县(自治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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