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2 10:24:56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重庆人社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技工院校校外办学点及联合办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7〕211号

      
       渝文备〔2017〕1082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技工院校校外办学点
及联合办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7〕21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有关主管部门,各技工院校:

现将《重庆市技工院校校外办学点及联合办学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9月5日




重庆市技工院校校外办学点及
联合办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技工院校校外办学点及联合办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促进技工教育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全市技工院校校外办学点及联合办学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校外办学点是指技工院校在注册地外举办,经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同意,从事技工教育学历教育的办学场所及行为。
本办法所指联合办学是指技工院校与其他具有学历教育办学资质的院校,按照双方协议约定,开展合作办学,共同培养人才的办学行为。

第二章 设立条件
第四条 技工院校设立校外办学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举办学校是市级重点及以上技工院校,现有场地无法满足办学需要。
(二)校外办学点应当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场地、设施设备、师资队伍、安全条件等,能满足办学需要,确保正常教学秩序和人才培养质量。
(三)校外办学点为自有场地或具有租赁办学场地3年以上合同。
第五条 技工院校设立校外办学点,市级重点技工院校为1个,国家级重点技工院校不超过2个。
第六条 技工院校应当与具有学历教育办学资质院校开展联合办学。严禁与非学历机构开展联合办学。
第七条 技工院校开展联合办学,必须符合国家及我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教学规定,不得开展虚假宣传。国家严控专业或我市规定不能开展联合办学的专业,不得开展联合办学。

第三章 备案程序
第八条 技工院校设立校外办学点,应当履行下列备案程序:
(一)学校申报,申报材料包括:
1.举办学校校本部基本情况;
2.校外办学点基本办学情况;
3.校外办学点安全设施设备、消防部门检查结果及安全制度等情况;
4.校外办学点场地租赁协议;
5.主管部门意见。
(二)校本部和拟设校外办学点所在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以及有关行政部门审核签章。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同意。
第九条 技工院校开展联合办学,实行备案制。开展联合办学的技工院校,应当报所在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技工院校开展联合办学,备案材料主要包括:
(一)技工院校基本情况;
(二)与技工院校开展联合办学的院校基本情况;
(三)开展联合办学协议。
第十一条 凡擅自设立校外办学点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责令其撤消办学点,并按照规定追究技工院校有关责任。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校本部所在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技工院校校外办学点教学业务、学生注册、资助管理等工作。校本部、校外办学点所在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做好技工院校校外办学点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校外办学点由校本部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联合办学双方按协议约定实施管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办学终止
第十五条 校外办学点终止:
(一)对已设立的校外办学点需要终止的,由技工院校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报校本部和校外办学点所在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签章后,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终止。
(二)校外办学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办学:
1.连续三年校外办学点未开展教育教学的;
2.擅自变更办学事项的;
3.虚假宣传,造成恶劣影响的;
4.管理混乱,严重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5.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
第十六条 变更联合办学协议内容或终止联合办学的,报送所在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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