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2 10:21:47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重庆人社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我市下放高中级职称评审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8〕105号

渝文备〔2018〕823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我市下放高中级职称评审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8〕10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业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门: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推进“放管服”,充分发挥用人单位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现就下放我市职称评审权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职称评审权限
(一)向区县、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下放中级职称评委会组建核准权。
区县组建工程技术、中小学教师系列中级职称评委会,由区县人力社保局负责核准。
市属单位组建相应系列对应专业中级职称评委会,经市级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按行业归口)负责核准。其中,1.工程技术系列:建设专业由市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交通专业由市交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国土资源专业由市国土资源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环保专业由市环保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规划与测绘专业由市规划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市政专业由市市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水利电力专业由市水利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质量)专业由市质量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药和食品专业由市药品和食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地质专业由市地勘行业主管部门负责。2.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由市科技行业主管部门负责。3.社会科学研究系列,由市社科研究主管部门负责。4.中小学教师系列(市级部门和单位组建),由市教育行业主管部门负责。5.技工学校教师系列,由市技工学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6.新闻专业,由市宣传行业主管部门负责。7.图书资料、群众文化、文物博物、艺术专业、出版专业,由市文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8.档案专业,由市档案行业主管部门负责。9.涉及多个专业的单一系列综合中级职称评委会和其他专业无归口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的中级职称评委会,继续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负责核准。
区县、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中级职称评委会,均需报送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备案(附件1),未经备案的不予认可。
(二)向高等学校直接下放教授、副教授评审权,以及实验技术系列、教育研究专业中级职称评审权。2018年所有高等学校组建相应系列高级、中级职称评委会。本校专家不足的,可联合其他高校共同组建联合评委会,亦可直接聘请重庆市相应系列高级职称评委会专家。高等学校组建高级职称评委会,经主管部门和市教育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送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核准;组建中级职称评委会,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送市教育行业主管部门核准。
(三)向市属科研院所下放科研及相关系列(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权。具备条件的单位经主管部门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可申请组建与本单位主系列(专业)职称相对应的高级职称评委会,报送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核准。
(四)向市级三甲医院、教学医院下放卫生技术高级职称评审权。2019年下放卫生技术副高级职称评审权,具备条件的医院经市卫生计生委同意,可申请组建相应高级职称评委会,报送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核准。
(五)向大型国有企业下放工程技术副高级职称评审权。具备条件的企业经市级主管部门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可申请组建与本单位主系列(专业)职称相对应的高级职称评委会,报送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核准。
(六)支持有条件的区县联合组建高、中级职称片区评委会。支持组建中小学教师、卫生技术、工程技术、农业技术等系列(专业)片区(主城、万州、涪陵、黔江、永川)高级职称评委会;或联合组建实验技术、教育研究、档案、图书资料、群众文化等系列(专业)片区中级职称评委会;继续维持中等职业学校片区中级职称评委会运行机制。具备条件的区县申请组建区域性高、中级职称评委会,经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报送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核准。
(七)支持工程师创新能力培养训练基地组建工程系列相应专业高、中级职称评委会,报送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核准。
(八)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高、中级职称评审工作。具备条件的单位经市级主管部门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报送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备案后,可自主开展评审工作,政府部门不再审批评审结果,不再发文和发证。
(九)驻渝单位向本市申请组建各级评委会,须由上级主管部门来函委托,报送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核准。
(十)行业协会学会参与和承接职称评审工作。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推进,具体要求和有关事宜,另行发文通知。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批准其组建各级评委会。
二、加强评审监督管理
(一)职称评委会是负责评议、审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组织。各区县和相关部门(单位)可参照《重庆市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建管理办法》(渝职改办〔2000〕29号)有关规定,申请组建相应系列、专业和层级的评委会(附件2、3、4、5),每届任期3年,并按照核准的权限、范围、程序开展评审工作。不得组建跨系列综合性评委会。
(二)评委会专家的遴选,严格遵照同行专家评议原则,优先遴选具有各级专家称号的人员,重点增选45岁及以下的优秀中青年专家,适当提高非公企业和基层一线专家比例,严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评委会中的人数。对于离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规定办理了延长退休手续的除外),以及距退休年龄不足评委会一届任期的人员,原则上不再进入评委会。对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除特殊专业外,原则上不再进入评委会。对于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得吸纳进入评委会。各种处分影响期内的人员,不得吸纳进入评委会。
(三)为保证评审质量,片区高级职称评委会专家的遴选,应主要来自全市相应学科专家库;本单位高级职称评委会专家的遴选,应适当聘请外单位专家。
(四)评审权限下放后,组建高级职称评委会的高校、科研院所、医院和大型国有企业等,在全市通用职称申报条件的基础上另有要求的,须向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报送本单位职称申报条件和评审办法。其中,高校须向市教委报送不低于全市相应系列通用职称申报条件的本校职称申报评审条件和评审办法,经备案同意后,方能开展评审工作,并接受市教委和市职称改革办公室的共同监督。
(五)中级职称评委会的组建核准权下放后,承担核准职责的区县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掌握组建要求,不得擅自放宽条件,对申请单位是否具有组建必要(历年申报规模)、是否具备相应的软硬件条件(专家、工作人员、办公条件)、是否具有相应的制度保障(制度完善情况、规范化管理能力、自制力等)进行综合评估,并切实承担监管职责。
(六)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将对核准备案的高、中级职称评委会实行清单管理,面向社会公布。未经核准备案和公布的评委会,或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评审范围的,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七)承接职称评审权的区县和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承担相应的责任。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区县和相关部门(单位),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或评委会核准机构将依据不同情况作出限期整改、暂停评审工作、宣布评审结果无效、直至收回评审权决定。
(八)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职称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健全工作程序和工作规则,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强化自我约束和外部监督,构建政府监管、单位(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综合监管体系。

附件:1.关于中级职称评委会备案的请示(格式文本)
2.关于组建职称评委会的请示(格式文本)
3.重庆市职称评委会组建调整申请表
4.重庆市职称评委会评委人选申报表
5.重庆市职称评委会评委推荐名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6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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