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政策君 发表于 2020-5-23 07:10:06

李克强在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

本帖最后由 平井桃桃桃 于 2020-8-3 15:26 编辑

01
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什么时候进行评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40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02
如果企业对自己的纳税信用等级有异议怎么办?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4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评。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复核。”

来源:北京房山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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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纳税信用小课堂(第四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