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 抚府发[2018]35号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的实施意见
抚州市人民政府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的实施意见
抚府发35号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的实施意见
抚府发35号
全文有效
2018.11.10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东临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全省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进一步增强上市公司在我市经济发展中的引领示范作用,营造更加有利于企业上市(挂牌)和直接融资的良好环境,促进我市企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全市“科学发展、绿色崛起”,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府厅字〔2018〕39号)精神,现就加快推进我市企业上市(挂牌)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明确企业上市(挂牌)任务。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分类指导、整体推进”的工作要求,不断强化企业参与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政策扶持和服务保障,增强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的主体意识,提升不同发展阶段优质企业对接资本市场的能力,到2020年末,全市境内外上市公司达到5家,力争达到8家;新增新三板挂牌企业达到17家;新增完成规范化股改企业26家。
(二)明确企业上市(挂牌)渠道。坚持境内境外上市并举,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等市场并重,重点推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好、盈利能力强的行业龙头企业在主板上市;积极推动科技型、成长型中小企业在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推动初创型、创新型中小企业在新三板和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鼓励旅游、农业、房地产及外向型企业到香港等境外资本市场上市;支持市内大型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借壳等方式进入资本市场。
(三)明确企业上市(挂牌)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东临新区管委会要切实担负起本辖区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具体引导责任,到2020年,抚州高新区、东乡区新增境内外上市公司分别不少于2家,临川、崇仁、南城、广昌分别不少于1家,其他县(区)力争实现境内外上市公司零的突破;完成规范化股改公司和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企业实现县域全覆盖(具体目标任务见附件)。
二、推进措施
(四)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后备资源库建设。按照“培育一批、股改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梯次推动模式,建立抚州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由市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在企业自愿、县(区)和抚州高新区、东临新区集中申报的基础上,每年遴选一批主营业务突出、竞争能力较强、发展前景较好的重点拟上市企业入库,实行动态管理。
(五)推进重点企业帮扶。各地、各有关部门在高新技术企业、市级创新型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认定中,要对拟上市(挂牌)企业予以重点支持,优先给予政策性资金扶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主动为其开展融资服务,提供增信支持。鼓励上市公司和拟上市企业实施技改和投资高新技术项目,并按规定给予相关优惠政策。
(六)推进企业规范化股份制改造。根据“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的总要求,强化企业股改意识,鼓励优质企业积极引进各类战略投资者实施规范化股改,推动中小企业转型升级。股改企业可依法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因审计调增利润、 资产评估增值等原因所形成的企业所得税,应按规定补缴,但其补缴税额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当年一次性全额补贴给企业。
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企业进行增资扩股、利润分配、股权转让等资产重组过程中发生的个人所得税,其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按即征即补的办法全部补贴给纳税人。
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因股改而比股改前三年平均数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采取奖励办法全额补给企业。
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企业进行资产置换、剥离、收购、兼并、转让、财产登记等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屋契税,符合减免政策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规定予以相应减免。
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符合相关规定的,可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依法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金的,各地可依法给予奖励。
企业股改过程中,企业所缴纳的行政性收费,地方政府可在权限范围内给予一定的优惠。
(七)推进上市公司开展再融资和并购重组。鼓励和支持已上市公司通过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债券、绿色债券等公司债券及各类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扩大再融资规模。支持上市公司结合产业优势,收购兼并同行业优质企业和资产实现整体上市。鼓励各类并购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参与企业并购,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并购贷款、银团贷款,为上市公司开展并购提供融资支持。
三、培育引导
(八)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培育作用。借助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措施综合运用平台优势,充分利用其推动企业股改规范、融资引智、上市并购等功能,通过培育辅导、路演推介等方式,为辖内企业提供多元化、一条龙的企业上市和融资服务。
(九)发挥股权投资机构带动作用。依托科技金融小镇基金业发展集聚区,大力培育本土股权投资机构,积极引进境内外优质股权投资机构,鼓励其投向上市后备资源库企业,参与其股份制改造,加快推动企业上市工作。
(十)发挥证券中介机构推动作用。对推动辖内企业上市挂牌工作力度大、成效明显、业绩突出的证券中介机构,市政府金融办要进行通报表扬,并优先向上市后备资源库企业推荐。鼓励证券公司抚州营业部对各县(区)开展对口服务,推动县(区)企业上市挂牌工作。
(十一)发挥政府基金引导作用。加快设立企业上市市级专项引导基金,通过市场化运作,采取直接投资、跟进投资及投贷联动等方式,重点投向上市后备资源库企业,加快推动企业上市。各地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设立企业上市专项基金,积极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共同参与拟上市企业股份制改造。
四、激励服务
(十二)强化政策激励。企业境内首发上市成功后,给予其最高1100万元财政资金奖励(省财政500万元、市财政300万元、受益财政300万元),其中对启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并完成规范化股份制改造,由受益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进入辅导程序并获江西省证监局辅导验收后,由受益财政给予200万元奖励;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报材料并正式受理,由市财政给予300万元奖励;成功完成首发上市,给予500万元奖励。
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除省财政给予的奖励(按实际融资到位金额的2%计算,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外,由受益财政再给予一次性奖励(按实际融资到位金额的0.4%计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市外上市公司将注册地迁入本市,或市内企业通过借壳上市并将注册地迁入本市的,给予一次性1100万元奖励(其中省财政500万元、市财政300万、受益财政300万)。
对在新三板首次挂牌的本地企业,由受益财政给予其一次性70万元奖励。对企业在新三板实现直接融资的,由受益财政按其融资额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对在江西省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本地企业,由受益财政给予其一次性2万元奖励,达到上市层的再由受益财政给予其一次性50万元奖励;挂牌后实现直接融资的,按其市场融资额的1%,由受益财政给予其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由政府投融资平台直接认购的除外)。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投资企业,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实收货币资本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由受益财政给予其实收货币资本0.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由受益财政按其首期募集资金的0.2%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拟上市或挂牌新三板、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的挂牌企业引进创业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产业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的,由受益财政按其实际融资金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三)强化培训宣传。建立企业上市(挂牌)培育辅导合作机制,通过举办领导干部资本市场培训班、企业上市(挂牌)辅导培训班、组建企业上市专家服务团队、点对点开展上市帮扶等方式,做好后备企业高管的培训。大力宣传企业上市(挂牌)成功范例,放大企业上市(挂牌)示范效应,激励更多企业上市、挂牌。
(十四)强化人才支持。对上市公司、拟上市(挂牌)企业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所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按规定据实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上市公司、拟上市企业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所支付的奖励和劳务报酬,可按规定在单位成本中税前列支。加强资本市场人才队伍建设,对引进的高层次、紧缺型资本市场人才,优先申报推荐国家和省市重大人才入选工程等支持对象,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资助。
(十五)强化政务服务。各地各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等方式,帮助拟上市(挂牌)企业协调解决项目审批、土地房产变更、资产转让、税费减免以及产权确认等历史遗留问题,积极做好相关协调和服务工作。对拟上市企业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在项目审批、用地、环评等方面给予支持,加速办理。
五、附则
(十六)本意见在实施期间,如遇国家资本市场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进行修改调整。
(十七)享受本意见支持、扶持的拟改制上市(挂牌)企业成功上市和挂牌后5年内不得迁出注册地。
(十八)财政奖励资金的申报由各县(区)金融办负责通知辖区内相关企业,做好辖区企业组织申报工作。申报企业按要求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经县(区)金融办签署审核意见后,一式三份,报送至县(区)财政局。
(十九)本意见由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三十天后施行。原《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和挂牌工作的意见》(抚府发〔2016〕4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各地企业上市(挂牌)目标任务分解表
县(区)
境内外已上市企业数
2020年底新增目标任务数
已挂牌新三板数
2020年底新增目标任务数
2020年底完成股改目标任务数
高新区
1
2
2
3
4
临川区
0
1
0
2
3
东乡区
0
2
1
2
3
南城县
1
1
0
1
2
崇仁县
0
1
1
1
2
广昌县
0
1
3
1
2
金溪县
0
2
1
2
乐安县
0
2
1
1
黎川县
0
1
1
2
南丰县
0
0
1
2
资溪县
0
0
1
1
宜黄县
0
0
1
1
东临新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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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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