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全文有效
2018-11-11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98号)精神,深入推动个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优良信用环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个人诚信教育
(一)广泛开展诚信文化宣传。
1.弘扬诚信文化。制定市民诚信公约,鼓励制定村民诚信守则,将城市居民、农村居民诚实守信情况作为“文明城市(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评选的重要依据。建好用好道德讲堂、市民学校、文化服务中心等载体,营造“守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社会氛围。(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播电视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团省委。持续实施)
2.开展诚信宣传。结合春节、劳动节、青年节、儿童节、国庆节、网络诚信宣传月、诚信兴商宣传月、质量月、安全生产月、征信宣传周、学雷锋活动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全国信用记录关爱日、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和法定节假日,集中开展诚信宣传。(责任单位:省文明办、省委网信办、省法院、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人社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团省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3.丰富宣传渠道。融合中华传统诚信文化与时代价值观,每年制作发布一批以“诚信”为主题的短视频、诚信文艺作品、公益广告。推广“法媒银”经验,加强部门与媒体的合作,全方位宣传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责任单位:省文明办、省广播电视局、新华社江西分社、省法院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4.推介诚信典型。组织开展道德模范、劳动模范、青年五四奖章、青年岗位能手、优秀志愿者等先进个人评选活动。鼓励新闻媒体与征信机构开展合作,发掘推介企业家诚信典型。(责任单位:省文明办、省委网信办、省广播电视局、团省委、新华社江西分社。持续实施)
(二)深化诚信教育培训。
5.开展诚信教育。结合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特殊教育等各阶段不同特点,在相关课程中增加诚信教育内容。加强信用学科建设,支持有条件的院校开设信用管理相关专业。(责任单位:省教育厅。持续实施)
6.深化诚信记录应用。依托学籍管理系统,建立18岁以上成年学生诚信档案,推动将学生个人诚信记录作为升学、毕业、评先评优、奖学金发放、鉴定推荐等环节的重要考量因素。针对考试舞弊、学术造假、不履行助学贷款还款承诺、伪造就业材料等不诚信行为开展教育和惩戒,并依法依规将相关信息记入个人信用档案。(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团省委、省人社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2019年底前完成)
7.开展信用教育培训。落实信用管理职业培训与专业考评制度。着力培养信用管理专业化队伍。鼓励各类科研院所、学术机构、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信用相关的实用性研究。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和企业建立信用管理和教育制度,组织签署员工入职信用承诺书、开展信用知识培训活动。编写信用知识读本,普及信用知识。(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工信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播电视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工商联。2018年底前完成)
二、加快推动个人诚信记录建设
(一)落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个人实名登记制度。
8.完善个人实名登记制度。落实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基础的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加强居民身份证信息采集和更新,推动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工作,实现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覆盖。规范身份证件使用,加强个人身份基础信息共享。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不断加强个人身份信息的查核工作,确保个人身份识别信息的唯一性。(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持续实施)
9.落实重点领域实名登记制度。以医疗卫生、交通运输、危险物品流通、互联网、邮寄递送、电信、金融账户、就业和社会保障等领域为重点,全面落实实名登记制度,为准确采集个人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实施联合奖惩奠定基础。(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委网信办、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信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农业农村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保监局、江西证监局、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民航江西监管局。持续实施)
(二)建立完善重点领域个人信用记录。
10.建立全省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省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整合政府部门、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涉及公民信用信息的数据资源,全面归集可供查询或可公开的各类公民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力争建立覆盖全省户籍人口及非赣籍外来人口的全省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发改委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2019年底前完成)
11.完善重点领域个人信用记录。以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流通服务、中介服务、会展广告、公共资源交易、教育科研、旅游经营、互联网应用及服务、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生物安全、产品质量、税收缴纳、医疗卫生、劳动保障、工程建设、金融服务、知识产权、司法诉讼、电子商务、志愿服务等领域为重点,以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律师、教师、医师、执业药师、评估师、税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消防工程师、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会计审计人员、住房城乡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人员、资产评估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认证人员、科研人员、保险经纪人、金融从业人员、统计从业人员、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导游等职业人群为主要对象,加快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记录。(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委网信办、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统计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广播电视局、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公务员局、省应急管理厅、团省委、省税务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保监局、省邮政管理局、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民航江西监管局。持续实施)
12.健全个人征信机制。鼓励个人征信机构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开展重点领域个人征信信息的归集与服务。引导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建立健全会员信用档案,并将相关信息共享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民政厅、省商务厅。持续实施)
三、完善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与信用修复机制
(一)加强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
13.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明确个人信息查阅使用登记环节的管理流程和要求,做好数据库安全防护工作,防止信息泄露。加大对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使用单位、征信机构的监管力度,确保个人征信业务合规开展,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确保国家信息安全。建立征信机构及相关人员信用档案和违规经营“黑名单”制度,通过“信用中国(江西)”网站依法披露,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广泛监督作用。(责任单位: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14.加强隐私保护。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采集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加大对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以及非法窃取个人信息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金融机构、征信机构、互联网企业、大数据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移动应用程序开发企业实施重点监控,规范其个人信息采集、提供和使用行为。(责任单位: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省工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江西银保监局、江西证监局。持续实施)
(二)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
15.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纠错、修复机制,制定异议处理、投诉、行政复议等管理制度及操作细则。明确个人各类信用信息展示期限,不再展示和使用超过期限的公共信用信息。畅通信用修复渠道,丰富信用修复方式,探索通过事后主动履约、申请延期、自主解释等方式减少失信损失,通过按时履约、志愿服务、慈善捐助等方式修复信用。(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委网信办、团省委、省民政厅等。持续实施)
四、规范推进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使用
(一)推动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
16.梳理全省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依据全国统一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分类标准和共享交换规范,梳理汇总、动态更新本地区、本行业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及时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2019年底前完成)
17.汇总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依托国家信用联合奖惩子系统,实现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实时推送。各地、各部门要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个人信用信息,及时汇集至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全省个人信用记录共享共用。逐步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互查机制。(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发改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持续实施)
(二)规范开展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
18.开展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各地、各部门要依法依规及时向社会提供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授权查询服务。完善“信用中国(江西)”网站功能,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授权查询和身份验证体系,向社会公众提供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掌上查询服务。探索依据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构建分类管理和诚信积分管理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将个人公共信用信息载入社会保障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推动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共享关系,并向个人征信机构提供服务。(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人社厅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五、健全个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一)健全个人守信激励机制。
19.为优良信用个人提供更多服务便利。对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时,所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共青团组织选树的各类优秀青年典型、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以及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建立优良信用记录,各地、各部门要创新守信激励措施,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重点领域率先实施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的具体措施。各级行政审批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办理行政许可等过程中,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和连续三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制定优先办理、简化程序、重点支持、“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鼓励社会机构依法使用征信产品,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收益。(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民政厅、团省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发改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2019年底前完成)
(二)健全个人失信惩戒机制。
20.明确个人失信行为划定。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快制定本部门、本行业(领域)个人失信行为认定、等级划分和分类监管制度,明确个人失信行为分类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形成惩戒措施清单,作为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的依据。(责任单位:各有关单位。持续实施)
21.对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依法依规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以及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个人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将恶意逃废债务、骗取财政资金、行贿受贿、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电信诈骗、网络欺诈、金融欺诈、交通违法、公共资源交易违法、不依法诚信纳税、骗取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和社会保险基金等严重失信个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开展联合惩戒的同时,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将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个人。(责任单位:省委网信办、省委组织部、省法院、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司法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税务局、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税务局、省发改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保监局、江西证监局、省邮政管理局、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民航江西监管局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22.推动形成市场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建立健全个人严重失信行为披露、曝光与举报制度,以公民身份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依托各地、各部门门户网站,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披露各级人民政府掌握的个人严重失信信息,并在“信用中国(江西)”网站集中公开展示,便于市场识别失信个人,防范信用风险。鼓励市场主体对严重失信个人采取差别化服务。支持征信机构依法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共享。(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23.建立健全金融信用惩戒体系。鼓励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征信机构将采集的重点领域个人严重失信记录,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作为实施信用惩戒措施的重要参考依据。(责任单位: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持续实施)
六、完善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
24.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重点任务分工,明确完成时间节点、细化分工,确保责任到人、落实到人。(责任单位:各有关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25.完善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建立考核推进机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持续实施)
(二)健全法规规章。
26.制定法规规章。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制定个人诚信建设地方相关法规或政府规章。(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27.配套诚信制度。围绕个人信息安全、个人隐私保护、实施信用奖惩等,制定工作规范,修订相关管理制度。(责任单位:各有关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三)加强资金支持。
28.加大资金投入。加大对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信息应用、宣传教育和人才培训等各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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