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0002884 亏损额可否延续到09年办理弥补?
亏损额可否延续到09年办理弥补?
[案例]13000288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依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8号印发)第十七条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2007年及以前年度按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允许在法定剩余年限内继续弥补。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