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1 12:56:05

[案例]130003349 次年汇算清缴期内取得发票是否需纳税调整?


次年汇算清缴期内取得发票是否需纳税调整?
[案例]130003349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应当凭发票税前扣除且以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的成本费用项目,如企业当年没有取得发票,但在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该项成本费用可以在其发生年度税前扣除,无需纳税调整。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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