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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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8.12.21
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各县(市、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举措》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
2018年12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举措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等系列部署,积极策应“放管服”改革工作,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全面优化税收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全力支持和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打造与世界对话的城市,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和要求,结合全市税务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
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民营经济全面发展
1.支持自主创新发展。全面落实扩大后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税前摊销。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增加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附加扣除,合理减负,增强“景归”“景漂”及高端人才等群体的获得感。
2.支持创业群体建设。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重点创业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享受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的,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和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免征增值税。
3.支持企业转型升级。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对企业因技术进步、更新换代快,和常年处于强震动、易腐蚀的固定资产,以及重要行业、研发专用等固定资产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及一次扣除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4.助推产业结构优化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原公司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公司,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民营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5.助推中小微企业发展壮大。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非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工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职工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职工人数不超过80人)、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均可享受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期内按规定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对所有民营企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0.05%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5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6.助推企业“走出去”。实施企业境外所得综合抵免政策,“走出去”企业境外所得在东道国缴纳的所得税额在我国应纳税额中可以抵免;“走出去”企业在境外设立的企业就分配股息前利润缴纳的外国所得税额中归属本企业的该项股息性质所得间接负担的部分,可以在我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根据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条款的内容,“走出去”在境外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符合规定的,可视同已缴税款,在我国应纳税额中予以抵免。
7.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省外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转移到景德镇市落户的,在资格有效期内不再重新认定,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8.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壮大。创业投资企业(包括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9.促进陶瓷企业创新发展。落实国家对“景德镇国家陶瓷文化传承创新试验区”的财税支持政策;现行税收普惠政策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适用于所有陶瓷企业;实行预警管理,对预警值以内的陶瓷创新企业开通绿色通道,提高办税效率。组建专家团队,对新办陶瓷创新企业实施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咨询辅导、税收优惠政策等系列跟踪服务。鼓励企业引入税务师、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代为办理涉税事宜,降低企业涉税风险。
10.稳定社会保险费缴费方式。认真落实国务院减费政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部署,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确保缴费方式稳定,严格按照人大审议通过的预算负责征收。对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缴费人以前年度欠费,一律不得自行组织开展集中清缴。
11.促进民营经济绿色发展。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国家目录规定的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对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产业、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矿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可减免相关资源税。对经所在地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认定的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自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对鼓励利用的废石、废渣、废水、废气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
12.实行个人所得税盈利点政策。对定期定额按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实行盈利点征收办法,即在盈利点以内的视为无应税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在盈利点以上的,按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全市盈利点标准确定为月销售额3万元。
二、落实放管服举措,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13.推行清单式服务。结合景德镇实际,制定“最多跑一次”和“一次不跑”清单,减少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次数。进一步精简行政权力,精准实施协同放权,清理或合并管理目的相同或类似的行政权力事项,加强全系统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的标准化和动态管理。编制办税事项“全程网办”清单,提升办税服务质效。实行涉税资料清单管理,清单之外原则上不得要求纳税人报送。
14.支持企业信用融资。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评价机制,加强纳税信用动态管理,对不同信用级别纳税人,采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实施分级服务管理。深化全市“税银互动”机制,将“纳税信用”转化为有价值的“融资资本”,通过建立合作机制、搭建合作平台、共享交换信息、创新融资方式,将企业的纳税信用与融资信用相结合,破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难题,助力双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发展。
15.对本地企业停止门市代开发票附征企业所得税。对本地企业申请门市代开发票的,在发票代开环节停止附征企业所得税,改由企业月度(季度)自行纳税申报,进一步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16.减并企业所得税征期。除纳税信用等级低、月收入额高、日常资金较为紧张的特殊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按月申报征收外,其他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可按企业意愿改为按季申报。
17.加快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面积扣减。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面积,由现行的每半年清算扣减一次调整为每季度扣减一次。凡已签订销售(预售)合同或实际交付部分对应的土地面积,在申报时按已售建筑面积占总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扣减。
三、规范统一执法,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法治环境
18.规范税收行政处罚。优化处罚流程,简化办理环节,合并执法文书,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进一步落实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压缩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空间。对纳税人首次违反税收管理且情节轻微的行为,实行“首违不罚”。
19.规范税务检查权力运行。加强进户执法计划管理,合并进户执法事项,避免对同一纳税人多头执法、重复检查。严格执行税务稽查“双随机、一公开”,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提高稽查随机抽查的针对性、有效性和透明度。坚决取消可查可不查、无检查依据的入户检查,为民营企业干事创业健康成长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20.规范实施联合惩戒。落实《景德镇市税收保障办法》,与其他部门开展合作,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推进信息互享、信用互认。实施联合惩戒,联合打击涉税违法行为,及时发布重大税收违法黑名单,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法治环境。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举措.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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