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关于发布《景德镇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关于发布《景德镇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关于发布《景德镇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19.1.2
现将《景德镇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
2019年1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存量房交易的税收管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解决征纳双方对计税价格的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等有关规定,遵循公平、简便、效率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俗称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是指在景德镇市城区(珠山区、昌江区、陶瓷园区、高新区)范围内进行存量房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根据存量房交易评估系统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有异议,要求税务机关进行调整和税务机关依本办法进行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由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领导小组负责处理。
第四条 纳税人办理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时,税务机关应告知纳税人虚假申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告知纳税人有权提出异议处理申请。
第五条 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成交价格不低于存量房评估系统评估的计税价格(以下简称“评估价格”)时,按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征税;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低于评估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按评估价格征税。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异议处理具体包括以下四个环节:
(一)纳税人提请异议处理环节;
(二)征收机关进行复审环节;
(三)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具备二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复评环节;
(四)纳税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环节。
第七条 纳税人对评估系统出具的最低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景德镇市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核价意见通知书》(附件1)3个工作日内向征收机关提出异议申请,填写《景德镇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申请表》(附件2),书面陈述申请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征收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景德镇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申请表》(附件2)及证明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必要时可根据以下原则进行现场勘查:对自然人纳税人提出的理由和事实由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调查核实;对企、事业单位纳税人提出的理由和事实由税务登记地或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调查核实。经审核认定纳税人的申请理由正当、证明材料充分的,对其申报价格予以认可,并将相关材料报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备案。经审核认定纳税人的申请理由不属于正当理由情形或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均按评估系统出具的最低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征收税款。
第九条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低于评估价格,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应认定属于正当理由:
(一)经法院裁定、判决,仲裁机构裁决的(不含调解);
(二)经具有合法资质的拍卖机构依法公开拍卖的;
(三)房屋曾发生重大意外事件导致低价出售的;
(四)房屋存在功能性结构破损等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合理情形。
第十条 纳税人依据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二)款提出异议申请的,应分别提供法院裁定书、判决书,仲裁机构裁决书,拍卖成交确认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征收机关认定属于正当理由的,以裁定书、判决书、裁决书、拍卖成交确认书等载明价格为计税价格。
第十一条 纳税人依据本办法第九条第(三)、(四)、(五)款提出异议申请的,征收机关在进行调查取证基础上按程序上报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充分听取纳税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评估专家参与),集体论证,确定复审结果并出具《景德镇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书》(附件3),由征收机关据此填写《景德镇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复审结果通知书》(附件4),将复审核定的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第十二条 纳税人对复审意见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征收机关出具的《景德镇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复审结果通知书》(附件4)后,按程序向征收机关提出个案评估书面申请,在《景德镇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复审结果通知书》(附件4)上签署意见后,由纳税人委托具备二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重新评估,做出评估价格。
第十三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做出的评估价格高于或等于税务机关评估系统评估价的,所发生的评估费用由纳税人自行承担;评估价格低于税务机关评估系统评估的,所发生的评估费用由税务机关承担。
第十四条 纳税人对房地产评估机构做出的评估价格仍有异议的,纳税人必须先依照房地产评估机构做出的评估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缴清应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经初审并与纳税人进行沟通后达成一致意见,纳税人无异议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 乐平市、浮梁县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景德镇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试行)》(2013年第1号公告)及 《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景税公告〔2018〕3号)修改规范性文件目录中《景德镇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
1.景德镇市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核价意见通知书
2. 景德镇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申请表
3. 景德镇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书
4. 景德镇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复审结果通知书
附件1
景德镇市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核价意见通知书
编号:
买方: 卖方:
你们于 年 月 日在我局所交易申报的房屋位于 ,申报成交价格为 元/平方米,经我局审核,明显低于同类地段的市场价格。根据《景德镇市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应按 元/平方米计税。
如果你们对此持有异议,可在3个工作日内向征收机关申请异议处理,由税务机关复核计税价格。
征收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纳税人意见(请在①、②选项中选择确认):
① 同意按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
② 要求税务机关复审( )。
买方签字: 卖方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景德镇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申请表
申请表编码:
纳税人(转让方)
身份证号码
纳税人(受让方)
身份证号码
房屋坐落
房屋面积
㎡
合同申报单价
元/㎡
核定计税单价
元/㎡
核定计税总价
元
申请异议处理理由
附列
资料
清单
1
2
3
4
声明:本人已知晓并同意接受纳税异议处理相关条款,对上述提供的申请异议处理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转让方(签名): 联系电话:
受让方(签名):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审核 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审核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说明:本表一式二份,一份征收机关留存,一份纳税人留存。
附件3
景德镇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书
受理单编号
受理人
受理地点
房屋坐落
房屋面积
㎡
楼层
元/㎡
主朝向
建成年代
申报单价
元/㎡
申报总价
元
调
查
人
意
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景德镇市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该房产最低计税单价为元/㎡,总价为元。
存在下列情况:
初审单价格为元/㎡,总价为元。
审核人: 年 月 日
征收机关 意见
年 月 日
领导小组成员意见
年 月 日
领导小组组长意见
年 月 日
复审结果
① 按最低计税价格计征( )
= 2 * GB3 * MERGEFORMAT ②按税务机关复审结果计征( )
③按评估机构复评结果计征( )
说明: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最终核定的计税价格仍有异议的,纳税人必须先依照房地产评估机构做出的评估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缴清应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4
景德镇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复审结果通知书
编号:
买方: 卖方: :
你们于 年 月 日向我局提出的编号为 的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申请,房屋位于 ,原不动产登记证号为 ,结合你们申辩的理由和提供的材料,经我局调查审核,该房产应按 元/平方米计税。
如果你们对此持有异议,可委托具备二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个案评估,房地产评估机构做出的评估价格高于或等于税务机关评估系统评估价的,所发生的评估费用由纳税人自行承担;评估价格低于税务机关评估系统评估的,所发生的评估费用由税务机关承担。我局将根据评估结果核定计税价格并征收税款。
征收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纳税人意见(请在①、②选项中选择确认):
① 同意按税务机关复审价格核定( )。
② 要求进行个案评估( )。
买方签字: 卖方签字: 中介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关于对《景德镇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试行)》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规范我市存量房交易的税收管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景德镇市税务局下发了《景德镇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理解执行,解读如下:
一、《公告》背景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存量房交易申报计税价格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景府办发〔2013〕6号)、《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景德镇市存量房交易申报计税价格评估暂行办法〉等四个涉税规范性文件予以修订的通知》(景府办字〔2018〕9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为规范我市存量房交易的税收管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解决征纳双方对计税价格的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发布《景德镇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试行)》。
二、起草说明
(一)明确了应用范围。存量房交易(俗称二手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异议,是指在景德镇市城区(珠山区、昌江区、陶瓷园区、高新区)范围内进行存量房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乐平市、浮梁县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二)明确了应用对象。即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根据存量房交易评估系统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有异议,提供相关证据,要求税务机关进行调整的行为。
(三)明确了应用时间。《公告》正式施行时间为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
三、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开展存量房评估工作:推行存量房交易评估价计税,可以有效遏制“阴阳合同”现象,规范税收秩序,堵塞税收漏洞,保障财政收入,创造依法纳税、公平税负的良好环境,对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存量房评估的法律依据:开展存量房评估工作,是税法赋予税务机关的职责,也是税务机关落实税法的必然选择。在现行税法体系中,明确授予税务机关有权开展存量房评估工作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三)税务机关如何确定计税依据:依据本公告有关规定确定。当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交易价格高于或等于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时,按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为计税依据征税;当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低于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按本公告规定的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确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征税。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关于发布《景德镇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试行)》的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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