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抚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抚州市税务局关于切实抓好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实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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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抚州市税务局关于切实抓好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实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抚州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9.2.15
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确保各项减税降费政策措施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的通知》要求,现就我市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扛牢抓实减税降费的重大政治责任
减税降费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对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微观主体活力、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了一系列力度大、内容实、范围广的减税降费政策措施,有力促进了创业创新,有效推动了经济社会发展。今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措施,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已推出一批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从讲政治的高度,牢固树立“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是税务部门必须完成好的硬任务”理念,增强落实好减税降费措施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主动性,确保各项政策措施不折不扣落实到位,确保企业和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二、扎实推进减税降费各项措施落地生根
根据减税降费工作推进机制,在市局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级法制部门要与货物和劳务税、所得税、财产和行为税、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等税费业务主管部门一起各负其职,通力协作,齐心协力确保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细落地,指导基层税务机关抓好政策细化、落实。要充分利用官方网站、12366纳服热线、网上办税平台、手机APP、微信、短信等方式,向纳税人主动推送减税降费政策和办税指引,深入细致开展宣传辅导,及时提醒和帮助纳税人享受税费优惠,确保国家出台的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一)落实增值税改革措施。一是落实增值税税率下调政策。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二是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一般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一是扩大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范围。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幅度内减征相关地方税种和附加的政策。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支持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的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落实个人所得税改革。2018年10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从原来每人每月3500元提高到5000元(每人每年6万元),并按新的税率表计算纳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也适用新的税率表。201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在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的基础上,增加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四)支持科技创新发展。一是自2017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二是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三是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
(五)支持产业发展。一是支持物流企业发展。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纳税人购置的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二是支持出口企业发展。积极落实总局2018年出台的提高部分产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文件精神,加快退税进度;优化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调整分类评定标准,取消评定次数限制;全面推行无纸化退税申报,实现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无纸化申报全覆盖。
(六)支持“一带一路”建设。一是鼓励外商在抚投资。2018年1月1日起,将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二是支持抚企“走出去”。企业可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或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
(七)支持生态文明建设。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自2018年7月1日起,将我市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羽绒制品、果蔬汁饮料、竹木包装物、纸和纸制品、肉制品、芝麻制品,且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中包含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八)降低企业收费负担。一是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二是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自2018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再降低25%,调整后的基金征收标准为3.105厘/千瓦时。
三、跟踪分析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实施情况
(一)抓好动态分析,加强跟踪问效,密切跟踪减税降费政策运行情况。各税种管理部门认真收集整理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汇总整理,对一些难以预见的问题,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对把握不准或短时难以解决的应及时向市局领导小组报告。
(二)定期开展税费政策效应分析,持续跟踪分析政策执行效果。分行业、分税种对减税降费幅度和减税降费规模等进行精准测算,多层次、多角度分析改革带来的经济社会效益,及时将有关情况和问题向市局反馈,及时掌握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和对纳税人的减负效应,以便有针对性的做好进一步的工作。
(三)适时组织开展政策解读活动,有效引导社会预期。围绕新出台的减税降费政策,组织专家学者进行深度解读,通过相关媒体开展深度采访,让纳税人、企业财务人员现身说法、通过政策执行前后缴纳税费情况的变化,充分展示国家实施减税降费政策的成果,让市场主体实实在在感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的力度,进一步增强信心、激发活力,在全社会推动形成稳定积极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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