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1 12:51:14

[案例]130002880 如何确定所得税法来源地?


如何确定所得税法来源地?
[案例]13000288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条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文号: [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 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所以依据上述政策规定,贵企业首先是一个居民企业,其次不管是境内所得、境外所得都应在您的登记注册地缴纳所得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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