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0003062 以前年度无法确定补偿金额在2009年确定支付能否在本年税前扣除?
以前年度无法确定补偿金额在2009年确定支付能否在本年税前扣除?
[案例]13000306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规定: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 根据上述规定,您所述的情况属于2006发生补偿损失,但当 时未确定补偿金额而实际在2009年才支付,该项支出不符合权 责发生制原则,因此不能在2009年度税前扣除。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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