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0003566 做节能环保设备企业是否有减免政策?
做节能环保设备企业是否有减免政策?
[案例]13000356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以,根据文件规定,贵公司如何从事的是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否则,不得减免。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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