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0004192 福利费有年度余额是否再调整?
福利费有年度余额是否再调整?
[案例]13000419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5条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98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 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 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公司以前年度按规定已在税前扣除的福利费,在注销时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应予以纳税调增。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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