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1 12:20:40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闽国税流[1998]13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电销售征税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电销售征税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流13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电销售征税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流13号
全文有效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莆国税政2号请示悉。关于对县、乡镇农电办及村级管理转供销售的农村用电要求予以免税问题,根据现行税务局法规定,增值税的减免项目由国务院决定,任何地区和部门均不得擅自减免税。据此,对你市农电办及村级管理转供家电销售应按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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