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1 12:07:06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闽国税流[1999]86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省永安森工有限责任公司人造板厂、制材厂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认定的批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省永安森工有限责任公司人造板厂、制材厂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认定的批复
闽国税流86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省永安森工有限责任公司人造板厂、制材厂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认定的批复
闽国税流86号
全文有效
三明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明国政137号请示收悉。对原有国有森工企业改组、改制后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省局曾以闽国税流4号文专题请示总局。现根 据国家税务总局答复精神,为支持我省国有森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同意对你局上报的三明永安森工有限责任公司下属人造板厂、制材厂改制后继续享受增值税 “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对其利用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生产销售的纤维板、长度在2米以下的板材和木片等综合利用产品。按规定实行单独核算的增值税税 款,可根据公司年度国有股(包括国家资本和国有法人资本)所占比例计算应退税额,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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