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1 12:05:46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闽地税政三[1999]4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南靖县新建人造板制造有限公司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南靖县新建人造板制造有限公司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政三4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南靖县新建人造板制造有限公司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政三46号
全文有效
漳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建人造板制造有限公司公司涉税问题的请示》(漳地税政二21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5号)的有关规定,对新成立的南靖县新建人造板制造有限公司,其记载资金的帐簿,应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计税贴花。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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