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闽国税流[1999]97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顺昌县纤维板厂国有森工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认定的批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顺昌县纤维板厂国有森工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认定的批复
闽国税流97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顺昌县纤维板厂国有森工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认定的批复
闽国税流97号
全文有效
1999年10月18日
南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南国税政031号请示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3号通知精神,经审查,同意对顺昌县纤维板厂认定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的国有森工企业,对其利用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生产销售的纤维板产品,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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