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0002785 港澳台企业是否属于外国企业减按10%税率征收来源境内的企业所税?
港澳台企业是否属于外国企业减按10%税率征收来源境内的企业所税?
[案例]13000278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九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 ;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成立的企业,参照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有关规定。 ” 根据上述规定,在港澳台地区成立的企业属于非居民企业。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55号)第三条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问题规定: “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因此,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国发37号文不再执行,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应按新税法执行。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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