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1 11:59:46

福建省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国税流〔2000〕26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企业申请以货抵债或易货贸易如何审批的请示的批复

福建省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企业申请以货抵债或易货贸易如何审批的请示的批复
厦国税流〔2000〕26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企业申请以货抵债或易货贸易如何审批的请示的批复
厦国税流〔2000〕26号
全文有效
2000-06-12
直属征收局:
你局“关于对企业以货抵债或易货贸易如何审批的请示”(厦国税直征发20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市局原则上同意你局的做法,但对进项税额申请审批抵扣的范围应仅限于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交易方式,其他交易方式则按规定申报抵扣;
二、对于以货抵债交易方式的,应仅限于当事人双方具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
三、企业办理上述业务进项税额审批抵扣时,应事前将上述业务的书面合同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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