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0002974 视同销售部分是否可以计入的销售收入总额?
视同销售部分是否可以计入的销售收入总额?
[案例]13000297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号)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公司发生的自产的货物当作赠品送给客户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这部分在内。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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