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1 11:58:16

福建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 闽财税政[2000]36号 福建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闽财税政36号



福建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闽财税政36号
全文有效
2000年8月7日
各地、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4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实经营性质的医疗机构,视同营利性医疗机构征收各项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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