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闽国税所[2000]62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县联社购建办公用房支出税收财务处理的通知》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县联社购建办公用房支出税收财务处理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所62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县联社购建办公用房支出税收财务处理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所62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地(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县联社购建办公用房支出税收财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县联社向其所属的基层信用社筹集资金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层报省国税局审批;100万元以下的审批权限由地(市)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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