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闽国税所[2000]63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征收基础设施附加费的通知》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征收基础设施附加费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所63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征收基础设施附加费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所63号
全文有效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征收基础设施附加费的通知》(闽政发明电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2000年8月31日以前实现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应按规定附征基础设施附加费。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征收基础设施附加费的通知
2000年9月13日 闽政发明电6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80号《关于公布取消部分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和财规16号《关于清理整顿各种政府性基金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治理交通和车辆方面的收费,减轻企业负担,并为积极稳妥地实施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创造良好条件,经研究,从2000年9月1日起,取消我省“基础设施附加费”收费项目。原省交通厅、财政厅、税务局、物委闽交财253号及各级政府有关征收“基础设施附加费”的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2000年9月1日以后征收“基础设施附加费”,由征收部门立即退还被征收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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